虐待动物,该不该谴责?

2022-5-16 18:59| 发布者: Hocassian| 查看: 44| 评论: 0|原作者: 优质专栏UP主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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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2

作者

温柔JU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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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满足基本需求后,应当追求更高的人性,而不是在兽性的泥潭里打滚。


1.


在这个时代,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是分化的,并且正持续地往更极端处发展。比如一方面,一些动物保护人士没办法容忍其他人,以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趋向合理的行为伤害动物;另一方面,一些人则以虐待动物,例如猫、狗为乐。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就在前些天,还有人疯传异烟肼可以毒狗,且专门写了一篇《遛狗要栓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文章,来教唆他人在小区内投放:


并且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内已经开始有人在进行着用异烟肼毒狗的行为,比如在北京的一些小区里,就有些狗死在了异烟肼下:


就算是在哔哩哔哩,当你在搜索框输入“异烟肼”后,就能看到一个用异烟肼毒狗的视频:

视频中,这条狗吃下了含有异烟肼片的肉肠,也就是说这条黄狗,在90分钟内就会死去。这个“爱人人士”的评论区里,更全都是叫好的声音:


看着让我有些难受。这一件件极端的事情发生,势必在让两方之间的冲突越来越严重,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毒杀、虐待动物的事情会持续发生,一些爱狗人士们的“复仇”也会愈演愈烈,就像在一个烽烟四起的战场上。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


“我们(人类)究竟应该怎样对待动物?”


2.


在远古时期,绝大多数的动物和人类自己,都是猎物和捕猎者的关系。无论是现在那些宠物们的祖先,还是保护动物,乃至是大熊猫,也都能杀了搬回洞穴里就杀,杀不了就赶紧拔腿就跑。


在那个时期,当然不分什么善与恶,就像现在非洲的狮子和鹿群一样,只是大自然的法则:要么你死,要么我亡。


就像很多人心疼麋鹿被狮子撕咬,但没有这个食物,狮子也会活活饿死。捕猎麋鹿,是一种必须的、关乎生死存亡的事情。所以在那个时候,也就不存在什么“善待”不“善待”的问题。但随后我们人类的发展,渐渐摆脱了这样一种关系:“绝大多数的人类不再缺乏食物,也有充分的空间来追求其他的事情。”


就像是在一个家庭里,我们渐渐从一员变成了地球的家长。


捕猎不再是一件关乎生死存亡的事情,那么在这时候,就不分善恶了。很少有人会谴责屠夫杀猪、杀牛是不道德的,因为这种行为是我们人类生存所必须的,就算是这些屠宰场的人,也会尽可能地追求人道。就像在美国,杀牛的时候会先把它们电晕,然后再结束它的生命,这样就不会让它感觉到痛苦:


更多谴责的是,一些以虐待动物为乐的人。他们并不是为了食物、生存来伤害这些动物,而是单纯地以殴打、虐待这些猫狗当做乐趣,常常在网上看到一些人,捡到那种浑身是伤、多处骨折、奄奄一息地流浪猫、流浪狗,都是这些人的产物。这本质上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当我们心疼这些猫狗的时候,是源于一种“共情”,因为我们知道遭受了这样的毒打,会有多么的疼,才这样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要清楚的是,作为一个物种。


——“人权”要远远大于其他物种的权利。


也就是一切善待动物的前提,都要在人类自身不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就像是一些动物园里,当一些狮子或者老虎伤害或者伤害过人类后,都会被直接枪决,哪怕是人类自己作死,翻过围栏到里面去。这也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当他们伤害过人类、吃过人肉后,是有可能继续袭击人类的。



所以基于人权大于其他物种的权利这一原则,一些人养狗要在尊重他人,不影响、伤害到他人的情况下,我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应当是这样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作为地球的家长,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就像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当我们满足了基本需求后,应该追求更高层次的人性,而不是在兽性的泥潭里打滚。


3.


那么虐待动物,该不该谴责呢?


如果是单方面、无意义地虐待动物为乐,当然是值得且应该谴责的,上面的用异烟肼毒狗,也同样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无论是在道德,还是法律上。就这一件事情,我询问过一些律师朋友,在民事方面,宠物狗是他人的合法财产,主动毒狗是有法律风险,只要证据足够,狗主人就能直接告上法庭。


在刑事方面,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只要宠物狗价值超过5000元,就能立案追诉。所以那些投放异烟肼的人们要注意了,你们这样做不光都道德上的问题,还有惹上官司、甚至坐牢的风险。与此同时,关于故意虐待动物也有着相关的法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商业为目的,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章所指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

所以虐待动物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可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但与此同时,另一方的诉求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一些养狗、猫的不文明现象,导致狗屎遍地,甚至严重地因为不栓绳子,导致狗咬伤人的事情。基于人权要大于其他物种的权利,这样的事情自然是不可以发生的。


仅靠道德约束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事情,会导致私刑泛滥的现象发生。所以更应该做的事情是,针对虐待动物和不文明养狗的现象都出台相关的法律,并严格执行。 才能真正意义上解决这个问题。不然,这样的冲突、矛盾会愈演愈烈。


虐待动物,应该谴责,但又不能仅仅只是谴责。



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式,不然人类内部的矛盾,会继续导致着更多无辜的猫狗死在这场无意义的战争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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