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奔驰车事件不能止步于售买双方的“和解”(时事走笔)西安奔驰车事件不能止步于售买双方的“和解” 广州市第六中学 张清 今年3月,西安王女士在利之星西安4S门店支付66万元购得一台进口奔驰车,甫一驶出即发现机油泄漏。随后的协商解决方案从退款到换车,再到更换发动机+适当补偿款,再到只能免费维修,交车时间也是一拖再拖。连续的冷漠、推诿、无赖,终于将这位知识女性逼到了墙角,抛却自尊和形象,光脚坐到了4S店内的奔驰车顶盖上哭诉争辩。 王女士坐在奔驰车上哭诉的这段视频被发到网上,24小时内就被5600万人浏览关注,不到3天,浏览量飙升至2.6亿人次,近400万网友留言,几乎一边倒的支持王女士维权。随后,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中国经济新闻等国家权威媒体亮相发声,纷纷指出奔驰车漏油但奔驰不能漏良心。由此发酵成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的西安奔驰车事件。 随着市场监管、消协、银监、税务部门陆续介入,涉事双方于4月16日晚达成“和解”协议:更换同款的奔驰新车;全额退还之前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奔驰方面主动邀请该车主参观奔驰位于德国的工厂和流水线等,了解相关流程;赠送该车主十年“一对一”的VIP服务;为女车主补办生日(农历)并全额支付相关费用。 就事件本身来说,售买双方握手言和当然是个不错的结局,此事似乎也应该就此划上句号。但就我们整个社会来说,这件事显然不应就此而落下帷幕。 有理却需取闹,方才有可能维护自己本该有的基本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是个黑色幽默,也是对现代文明的一种莫大的讽刺。“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道理。”这实际上也是对现代社会本应有的公序良俗的一种公然亵渎。 因此,认真反思、积极善后,私以为必不可少。 首先是针对涉事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是必须的。而且,惩戒处罚需要有真正意义的警示震慑效能。对于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无良商家要顶格重罚,绝不能是罚酒三杯下不为例的轻轻带过。——任何对恶的纵容,都是对善的伤害。聊胜于无的轻罚,那只能使普通消费者陷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维权怪圈,这实际上也是对我们整个社会法治信度文明效度的一种巨大伤害。 此前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外婆家”南京水平方店事件,南京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就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没收违法所得19898元,依法处以最高20倍罚款计397960元,合计罚没款超过41万。——严罚重惩,让那些惘顾法律法规、漠视消费者权益的无良商家真正感到“肉痛”,公众才有可能不会“心痛”。 与之相反,针对前段时间被知名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曝光的国内多家知名五星酒店客房整理乱象,有关部门的处罚就很难有说服力。有记者调查发现,涉事的14家酒店中,12家均被处以警告和2000元或以下的罚款,唯有一家酒店被处以15000元的罚款处罚。——如此丧失企业基本操守且绝非偶然性个例的违规行为,所处罚金竟然不及其一晚房费,难怪招致不少网友吐嘈。这种连毛毛雨都算不上的所谓处罚,到底是警示还是变相纵容呢?值得深思。 同时,相应法律法规的尽快修订完善也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现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与此事件有关的条款如下: 第二章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 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章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只有3万元的处罚,哪还有什么警示惩戒的效能?本次西安王女士被强制收取的所谓“金融服务费”就有1.2万元。也就是说,即使被发现,被查处,也不过就是损失二三台车销售的附加所得而已。大幅提升处罚数额,形成有效的警示意义。相关处罚条款的修订已是迫在眉睫。 更重要的是,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追查惩处机制,真正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出事了,曝光了,就要有人为此担责,为此降薪降职,甚至为此丢掉乌纱。——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就要付出代价。这样也才能对企业形成真正的监督力,形成约束企业守规经营的持久机制。这一方面,我们尚未形成相关成熟机制,可谓任重而道远。 唯如是,“红颜一怒惊天下,‘撒泼’一闹震天庭”的颇为悲壮亦甚为无奈的维权事件才不会反复上演。唯如是,“讲道理不如当泼妇,守善良不如耍流氓”式的社会怪象才有可能真正被清除。 如果可能、那就走在时代的前面。如果不能,那就同时代一起前进,但决不要落在时代的后面。——愿我们都能铭记住布留索夫的这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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