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本文,受益一生: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

2022-5-16 18:59| 发布者: Hocassian| 查看: 60| 评论: 0|原作者: 优质专栏UP主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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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本文,受益一生: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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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JU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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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为什么“受益一生”,在这个世界上生存,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极端情况,当有人要伤害你或者你的家人,那么如何反抗才是正确的呢?


过去有人说“宁上法庭,不上天堂”来告诫很多人,要尽可能的反抗。


这是正确的,但显然不是最优解,如何才能不上天堂,也不上法庭,不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呢?以前法律关于“正当防卫”存在着许多模糊地带。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也包括“山东龙哥反杀案”,明确了很多模糊地带。


这里分析这四个案例,告诉朋友们这样防卫,既能保护自己,也不用负担刑事责任(过去大概率是要判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案例,有以下四个:


 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第三个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其他几个案例也非常有意思,我们来一个个看一遍。


  • 陈某正当防卫案。

陈某是一个未成年人,是一所中学里的学生。


我们在这里就称他为“陈同学”吧。在2016年的一月初,陈同学在一位未成年混混阿龙(化名)的女朋友QQ空间里留言示好,被阿龙看到了,于是阿龙就找了自己的一群朋友,在学校附近把陈同学狠狠地揍了一顿。


并且这还不算完。


在1月10日的时候,阿龙和阿乙、阿丙等六个人,在陈同学的学校门口,堵着陈同学,有人说陈同学向老师告发了他们打架的事情,陈同学连忙解释没有告状,但阿龙等人不肯罢休,开始围殴陈同学。


这时候阿乙的三位朋友,看到他们的围殴现场,也加入进来。其中,有人用膝盖撞击陈同学的胸口,有人用石块打陈同学的手臂,有人用钢管打陈同学的背部。这就是典型的校园暴力现场。


这时候,陈同学忍无可忍,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一顿乱刺,刺伤了很多人,然后逃脱。这时候围殴人士还在追赶并且朝他扔时候,陈同学逃进学校里,学校保安把围殴人士拦在学校外面。


后来在鉴定里,陈同学在乱刺的过程中,刺中了阿龙、阿乙、阿丙三人,三个人都是重伤二级。陈同学自己则是多处软组织损伤。案发后,陈某所在学校向司法机关提交材料,证实陈某遵守纪律、学习认真、成绩优秀,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


公安机关以陈同学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并对其进行拘留强制措施,接着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检察机关审查既定的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认为陈同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陈某释放同时要求复议。检察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决定。经过检察机关的工作,阿龙等人的家长也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处理。


这一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指导案例,意味着什么?


提前知道有人要伤害你,携带刀具或者其他武器防身,是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比如你事先收到了某人的威胁,要打你甚至杀死你,你为了防止人身受到侵害,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在后来受到侵害时,用随身携带的武器对施害人进行反击,造成了伤害或者致其死亡。


在过去,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最高检在文中给出的意见是:“只要事先没有斗殴的意图,比如约架等行为,携带武器反击是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并且当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时候,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也就是当有家长家暴自己孩子的时候,别人劝阻时,他说:“我打我自己的孩子,关你什么事?”


每一个成年人都是有着对未成年人救助责任的,也就是你甚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制服、控制、隔离施害人。当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时候,应优先以劝阻、制止的方式,当劝阻、制止无效的时候,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但应该注意手段和行为的尺度。


  •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朱凤山是一位1961年出生的农民,他女儿和一位姓齐的男人结婚,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他女儿和齐舟(化名)提出离婚诉讼,并搬到朱凤山家中,和齐舟分居。齐舟不同意离婚,所以经常到朱凤山家里吵闹。


在2016年4月4日的时候,齐舟在吵闹过程中,把朱凤山家里的玻璃砸烂。朱凤山为了防止更严重的事情,把家里的玻璃全部都装上防盗网。在5月8日晚上的时候,齐舟喝醉酒,来到朱凤山家里闹事,这时候朱凤山的女儿并不在家,只有他和妻子以及外孙女在家,在告知后齐舟并不听。


朱凤山和邻居、齐舟的哥哥打电话,希望他们能够劝齐舟离开。齐舟离开后,又在半夜返回攀爬院子大门,想要强行进入。朱凤山持铁叉阻拦,齐舟就在墙上用瓦片砸朱凤山,朱凤山躲在家中,拿宰羊刀防身。随后齐舟跳进院子,和朱凤山徒手撕打,朱凤山刺中齐舟胸口一刀,齐舟受伤倒地。


在齐舟要进来的过程中,朱凤山曾经报警,于是在齐舟受伤后,朱凤山打开大门,等待民警抓捕。齐舟后来因为心脏被刺,急性大失血死亡,朱凤山也被告上了法庭。一审里,朱凤山及其辩护人提出朱凤山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


而法院则根据朱凤山与齐舟的关系,不认为这是防卫过当,不属于防卫过当,另因朱凤山的自首行为,判故意伤害罪,十五年有期徒刑。朱凤山以防卫过当为由,再次提出上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认为,齐舟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朱凤山并无与其斗殴的意图,进行告知、报警等行为,武器也是紧急准备的。


是属于防卫性质的,但防卫明显过当,于是二审改判朱凤山七年有期徒刑。


这一指导性案例说明:

带有近亲性质,比如夫妻之间的家暴,被打方反抗导致其受伤或者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


但如果对方是轻微性暴力,比如案例中齐舟是徒手撕打,防卫致其死亡就明显过当了。


一般死亡或者重伤会考虑防卫过当的行为,轻伤及以下都不考虑防卫过当。如果是持刀行凶,哪怕是重伤或死亡,也都是正当防卫,而不是过当。


这里讲一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区别与意义:正当防卫是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的;防卫过当是负担刑事责任,但会减轻很多;防卫不当的意思就是不属于防卫性质,按照正常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判。


  •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这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社会我龙哥”案例。


于海明是某酒店的业务经理,有一天他正骑着自行车正常驾驶,龙哥酒驾,向右违反交通规则,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和于海明险些碰撞。龙哥同车的一位朋友下车,和于海明产生争执,返回后,龙哥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同行人士劝解,龙哥也继续追着打,随后回到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背击打于海明的脖子、腰和大腿,结果在击打过程中,龙哥把刀甩脱,被于海明抢到,龙哥上前争夺,结果被于海明刺中腹部、臀部。


龙哥受伤后逃跑,于海明追砍两刀没有砍中,其中一刀砍中轿车。


龙哥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这一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当时很多法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法官都悲观的认为,即使于海明的行为是正义的,但根据以往的案例与经验,应该是要负担非常严重的刑事责任。


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


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这一案例被列为指导性案例,意味着什么?


只要对方表现出来要行凶,不管对方的真实想法是什么,都可以按照行凶来防卫。


比如昆山龙哥用刀背砍的这一细节。


只要对方拿刀出来想要砍你,不管对方到底想不想砍,你都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并且在对方停止了侵害行为后,仍可以追砍一小会,只要危险没有消除,可以一直持续到行凶者逃离现场。


这一点非常重要,以前很多人吐槽的这一点。比如少女遭到强奸,只要强奸犯停下来,就不能再反抗了,不然就是故意伤害。


以后就不会了,对于强奸、行凶等严重行为,正当防卫能够一直持续到对方逃离现场,即使是对方停止了强奸,但威胁依然存在,那就可以反击一段时间。这是社会非常大的进步。


  • 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侯雨秋是葛某经营的养生会所员工,某足浴店股东怀疑葛某举报自己的店里有人卖淫嫖娼,就叫上自己的一群员工持棒球棍、匕首赶到葛某养生会所,殴打店内员工。侯雨秋的大腿就被匕首刺中了两次,在这过程中,其中一人的棒球棍掉在了地上,侯雨秋捡起挥打,打中了雷某的头部,致其当场倒地。


后来雷某因严重颅脑损伤于6月24日死亡。


公安机关以侯雨秋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侯雨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侯雨秋不起诉。


这一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在于:聚众斗殴,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可以进行无限正当防卫。


这里举一个医闹的例子,比如某一位患者纠集了一群朋友,来医院闹事,甚至伤害医院的护士、医生以及器械,医院方的员工进行反击是属于正当防卫。




总结:

提前知道有人要伤害你,携带刀具或者其他武器防身,是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以前有很多是根据双方的伤势,以后不会是这样了。)


夫妻之间的家暴也可以正当防卫


只要对方表现出来要行凶,不管对方的真实想法是什么,都可以按照行凶来无限正当防卫。


追着砍一小会也合法。只要危险没消除,防卫行为可以持续到行凶者脱离现场。


过去这些在法律和实际操作里,都是空白或者模糊的,因为这些冤入牢狱的更是有很多,比如少女捅死强奸犯,被判过失杀人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更是直言道:“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给四个指导性案例,来完善、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对于以后的所有中国人,再遇到侵害的时候,都能够有效、更好的保护自己,而不用担心因此误入监狱。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非常危险的情况,过去正当防卫的限制,很多时候都不符合现实,相当于犯罪分子手上有刀,但法律却只让我们空手去面对。但在以后,法律便是我们手中的刀,我们每一个守法的普通人,也能够勇敢的拿起刀,去对抗这些伤害自己、家人的坏人们,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


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也是法律的一大进步。


我们的国家,也正是在这一步步里面,变得越来越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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